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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345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安丰路63号。法定代表人:林金本,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伟军。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格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闽0702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