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建新、朱建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新,朱建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新,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朱建发,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新与被执行人朱建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1589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支付人民币78268元,尚余人民币43882元未能执行到位,且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5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楼腾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