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4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某1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4刑初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1,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广东省和平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维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1擅自锯掉伸入自家房顶属被害人徐某2所有的枫树树枝,后双方发生口角,争吵时其脸上被徐某2打了一巴掌,后被告人徐某1用右手用力往徐某2胸前推去,致使徐某2倒地受伤。同日,和平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徐某1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徐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后被告人徐某1方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2的医疗费等损失共人民币2.3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徐某1辩称,徐某2要打我,我下意识用手去挡,导致徐某2倒地受伤,我认为我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我知道自己有错,我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1与被害人徐某2是邻居,被害人徐某2所有的枫树的树枝生长伸入到了被告人徐某1家的房顶。2016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1擅自将伸入其家房顶的枫树树枝锯掉,被害人徐某2因此与被告人徐某1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徐某1脸上被徐某2打了一巴掌,被告人徐某1生气顺手往徐某2胸前推去,致使徐某2倒地受伤。和平县公安局下车派出所民警当天接到报案,随即在被告人徐某1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徐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6年3月3日,被告人徐某1与被害人徐某2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人徐某1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2的医疗费等损失共人民币2.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徐某2的书面谅解。被害人徐某2,曾用名徐某3,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319XXXXXXXXXX,汉族,农民,户籍地址广东省和平县XX镇XX村委会XXX号,现年81周岁,属于老年人。以上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申请书、民事协议书、收条;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何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2的陈述;被告人徐某1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徐某1认为其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的辩解,公诉人当庭抗辩: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告人徐某1被打了一巴掌之后,明知被害人徐某2是老年人、现场是坚硬的水泥地的情况下,因为生气还用力推被害人徐某2,致使被害人徐某2倒地受伤。即被告人明知其行为有可能致使被害人徐某2受伤,但其却持放任的态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认为构成防卫过当的辩解不成立。以上公诉机关提出的抗辩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1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1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徐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1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认为其构成防卫过当的辩解,被害人已是80多岁的老年人,对被告人的身体等不构成现实危险,故也不构成正当防卫的紧急性和迫切性,被告人的辩解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1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的影响,决定对被告人徐某1宣告缓刑,由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予以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朱春庭审判员 谢庆林审判员 黄思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天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