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柳文与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文,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2009号原告:柳文,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xxx。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捷,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光,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文诉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文于2017年4月20日以证据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柳文负担。审 判 长 仝义杰人民陪审员 崔全俭人民陪审员 梁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