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孙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华,孙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3民初313号原告:黄国华,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被告:孙乾,男,199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黄国华与被告孙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1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9日至还清为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000元,路费、食宿费2000元,共计借款2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孙乾未答辩。原告黄国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二份。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元,期限为6个月,月息3分,并约定每月还款1500元。另约定,因起诉法院所产生的费用2000元,被告自愿承担。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期限为30天,月息3分,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本院认为,被告孙乾尚欠原告黄国华19000元,由借条为证。原告黄国华与被告孙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孙乾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的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上述合同约定的因起诉所产生的2000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是当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孙乾偿还原告黄国华借款19000元及利息(按照年息24%计算利息自2016年12月9日至还清止)。二、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孙乾支付原告黄国华费用2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黄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苑人民陪审员 XX峰人民陪审员 孟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