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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兰芬、冯玉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兰芬,冯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胡兰芬,女,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冯玉涛,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执行胡兰芬与冯玉涛(2013)庆民初字第812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民初字第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