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钟德发、林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德发,林红英,林后洪,黄国锋,谢伙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15号申请执行人:钟德发,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光泽县供电公司寨里供电所,住光泽县。被执行人:林红英,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光泽县。被执行人:林后洪,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黄国锋,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光泽县信用联社信贷员,住光泽县。被执行人:谢伙财,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德发与被执行人林红英、林后洪、黄国锋、谢伙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钟德发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65000元及利息13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红英履行了20000元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谢伙财履行了60000元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光民初字第1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杨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