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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民终4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柱。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7民初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范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7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驳回被上诉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2、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7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婚生女范雅轩由上诉人扶养,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37816元抚养费。3、改判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父母借款5000元,弟弟2000元。4、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女范雅轩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37816元抚养费。(1)原审判决以婚生女范雅轩现随被上诉人生活便将其判给被上诉人抚养。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事实,判决是错误的。(2)范雅轩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上诉人身体××,品行端正,孩子现未满2周岁,因此在上诉人的抚养下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被上诉人性格偏激,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不利于孩子的成长。(3)范雅轩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心理与生理的问题会越来越多,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更为适宜。2、一审判决让上诉人退还彩礼20000元,缺乏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给付的彩礼包括陪嫁物、衣服等款项,并非纯粹的彩礼,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较长,所收彩礼除购买陪嫁物和衣服外,还用于孩子的生活和上诉人的治病开支,所给的彩礼已花光殆尽,因此一审判令上诉人退还彩礼2000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父母及弟弟所借共计7000元现金依法应当归还。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范某答辩称:1、答辩人与上诉人感情破裂,同意离婚。2、上诉人上诉至中院就是不想退还20000元彩礼。3、上诉人所述的答辩人借了其父母5000元,弟弟2000元不是事实。4、上诉人要孩子是不想出抚养费。并且她并无抚养孩子的条件,在与答辩人结婚后还扔下孩子不管,去找她的第一任老公。5、上诉人所述的彩礼钱用于孩子的生活与她看病花费,事实上孩子在答辩人家由答辩人负责其生活开销,而上诉人所患××也是由答辩人花钱医治好的。6、上诉人的父亲把给女儿过满月的礼钱7000元拿走,现请求中院让上诉人归还给答辩人。7、因上诉人生下女儿后在外不回家,答辩人与父亲去其娘家叫她回家,被上诉人父亲和家人打成脑出血,住院花费10000余元,按法律规定,上诉人应支付此医疗费用。此事件岚县东村派出所、上明乡派出所都有备案。综上,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范雅轩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3、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父母的5000元、弟弟李志鹏的2000元;4、诉讼费用依法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4年农历2月19日按民俗举行典礼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被告给付原告彩礼、衣物款88000元,被告无陪嫁物。婚后双方于2014年农历11月3日生一女,取名范雅轩,现随被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2016年农历8月14日,双方开始分居,一直至今。另查,在庭审结束后,被告于2016年10月29日向该院提交一份意见书,该意见书明确表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提出因原告索取彩礼数额较大,给其的生活造成了困难,要求返还彩礼88000元,并要求婚生女随其生活,由原告依法负担抚养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关于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就本案而言,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彩礼88000元,结合本地风俗民情,属数额巨大,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应酌情返还为宜。鉴于原、被告确已共同生活,且生育了子女,酌情返还20000元。关于婚生女范雅轩的监护问题,因范雅轩一直随被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且被告亦要求随其生活,故婚生女范雅轩以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应依法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本案中,抚养婚生女范雅轩至18周岁,还需抚养16年,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参照2015年山西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5年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54元,抚养费应为9454元×16×25%=378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离婚;二、由原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被告范某彩礼款20000元;三、婚生女范雅轩随被告范某生活,由原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范某子女抚养费37816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已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针对本案争议的事实,本院查明同一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彩礼20000元是否应予返还。2、婚生女范雅轩由谁抚养。3、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父母借款5000元,弟弟2000元是否客观真实。关于彩礼是否应予归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确定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被上诉人婚前给付上诉人彩礼88000元,结合本地风俗民情,属数额巨大,给被上诉人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鉴于双方当事人已共同生活。且生育了子女,应酌情返还为宜。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酌情返还彩礼钱20000元并无不妥。关于婚生女范雅轩的监护问题。因范雅轩一直随被上诉人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故范雅轩以随被上诉人生活为宜,上诉人依法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对于抚养费数额的认定,一审按2015年度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算并无不妥。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借上诉人父母5000元、弟弟2000元的问题,被上诉人不认可,且上诉人也未对此主张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此笔款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吕唤梅审判员  高美平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