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叶统立、刘苏梦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统立,刘苏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800号申请执行人叶统立,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刘苏梦,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叶统立与刘苏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苏梦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