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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叶统立、刘苏梦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统立,刘苏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800号申请执行人叶统立,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刘苏梦,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叶统立与刘苏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苏梦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