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钱学民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湖南崖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学民,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湖南崖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1民初489号原告:钱学民,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丙超,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芳,女,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湖南崖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立明,男,194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昌,男,194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钱学民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湖南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南崖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学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丙超、张建芳,被告湖南崖居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立明、田永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学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3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钱学民在被告处建有三间瓦房,并于1986年10月3日办理了宅基地证。2010年2月8日,被告擅自将原告的房产开具证明,将原告的房产开具给了本村村民钱学玉,致使原告的房产被钱学玉抵押给债权人并使房产被抵押权人拆除重建,从而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湖南崖居民委员会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建有三件瓦房,并于1986年10月3日办理了宅基地证。2010年2月8日,村委当时了解情况不准确写了证明,村委无权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所写证明无效,只有政府房产局有权确认房屋产权。从拆房到建成新房历时一年多,原告知道此事,村委出具房产证明,将原告的房产开具给本村村民钱学玉,房产抵押后受益人是钱学玉,村委未得到任何好处,原告的房产被钱学玉抵押给别人,被抵押权人占有并拆除重建,从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宅基地证一份、2010年6月23日被告出具的证明一份、2010年元月8日被告出具的证明一份、罗庄街道办事处信访答复意见书一份。被告湖南崖居民委员会未提交证据。通过以上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系被告村村民,1986年10月3日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并在该宅基地建造瓦房三间,该瓦房三间未办理房产登记;2.2010年元月8日,被告村委给原告的弟弟钱学玉开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我村村民钱学玉在我村有自建瓦房八间,东临巷、西邻钱学仲、南北临中心街,产权归本人所有”,此后该八间瓦房被他人拆除重建,该八间瓦房包含原告的三间瓦房;3.2010年6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有瓦房三间;4.三间瓦房的拆除人及重建人,原、被告均表示不清楚;5.原告曾于2011年、2012年向本院提起占有物返还纠纷之诉,后自愿撤回起诉;6.自2010年期间原告因房屋被拆除并占用一事多次到政府部门反映,纠纷至今未能解决。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诉争房产虽已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书,但并未办理房产登记,在此情况下,并非物权登记机关的被告湖南崖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证明本案诉争房产归钱学玉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其于2010年2月8日开具的证明不能产生物权的登记或变更效力,原告钱学民对本案诉争宅基地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他人无权侵占。原告钱学民的宅基地被他人侵占后,原告有权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被告湖南崖居民委员会于2010年元月8日开具的证明虽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过错,但并非侵占或妨碍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侵权人。另外,原告起诉的损失数额,无明确的计算依据,本院无法确认具体损失数额。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湖南崖居民委员会赔偿损失36万元,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钱学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钱学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明君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淑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