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强良学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良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0刑初1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强良学,男,汉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农民。2013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元;2016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6日经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陕宜检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良学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强良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强良学到宜川县北石崖,趁受害人韩某家无人之机,携带管制刀具从窗户翻进房间里,盗取一台长虹牌50寸液晶电视,用摩托三轮车拉到北窑,后被宜川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价值1379.5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强良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强良学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2008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强良学被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0月24日强良学投案自首,同日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1日因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宜川县公安局再次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5日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2013年1月22日宜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宜刑初字第00053号判决,被告人强良学因犯盗窃罪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强良学被释放,并缴纳罚金1万元。在此期间羁押30日。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强良学的到案方式为抓获。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强良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证人李某某证明,2016年10月20日下午2点多,强良学打电话说要借他的三轮摩托车,过了几分钟强良学和一个男的(张某)来骑着三轮摩托车就走了。下午5点多,强良学说三轮摩托车里面有一台电视,问要不要,他说不要,强良学就说先把电视放在他家里,过了一会公安局就来人把强良学和那个男的带走了。4、证人张某证明,2016年10月20日他跟强良学去借钱,他俩到了北石崖,强良学没有借到钱,强良学进到一个院子里,出来给他说那个院子里一间房子里有个电视,强良学给他说偷那台电视,他说不参与。强良学后联系了一辆三轮车,又开到那家放电视的门口,他从三轮上下来后蹲到一边去了,强良学一个人进院子去了,过了一会强良学把电视抱出来放到三轮上,然后用塑料布盖住,他蹲着的地方有一个老头看见他们两个了,强良学说那个老头看见了,怕那个老头就是主家,就骑着摩托从北桥旅社旁边拐进去说去山上躲躲,他把三轮开到山上一片松树林,他们呆了20分钟左右,强良学骑着摩托车回到北窑,准备把电视卖给借他三轮的,他出去买东西了,他回到房子,民警就来了。强良学说要偷那家的电视,他说不参与,他还劝强良学说不让偷,强良学不听。5、被害人韩某陈述,2016年10月20日,他回到北石崖老院子转,院子大门不锁着,他进到院子发现他老房子的窗户开着,他从窗户看到房间里面的电视机不见了,他就报警了,电视是长虹电视,2013年7月份他花了5500元买的。6、被告人强良学供述,2012年他因盗窃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2016年10月20日他和张某准备去北石崖上面他妻爷爷那里借点钱花,结果他妻爷爷不在家。他走到北石崖上面一家,发现大门开着,他进去爬到玻璃上看了一下,发现窑洞里电视柜上放一台电视机,他从院里出来给张某说窑里有一台电视,偷出来卖点钱花,张某说他不参与。那台电视比较大,不好拿,他就电话联系李某某说用三轮去党湾拉点东西。然后他和张某走到北窑巷口把他三轮摩托车骑上,返回到北石崖那家,张某在外面等着,他推开窗户翻进去,把电视偷出来放到三轮上,用三轮上的塑料布遮住电视,当时门口有一个老汉,他怕被人发现,就开着三轮和张某从虎头山上去,在一片松树林躲了半个小时。然后他们下来把电视拉到李某某门市上,他骗李某某说电视是他一个朋友的,他们正说着,民警就来了。他提出盗窃时,张某说他不参与也不管,还劝他不要偷电视。他进屋偷电视时,张某没有进去,在外面站着,也没有帮他搬电视。他身上的刀子是用来防身的。7、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被盗电视价值1379.5元,价格鉴定已经告知强良学,未表示异议。8、辩认作案现场照片、辩认作案时随身携带刀具照片、辩认作案三轮照片、指认所盗窃电视照片。9、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交清单证明,宜川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0日在强良学处扣押长虹液晶电视机一台、折叠刀一把;2016年10月21日在李某某处扣押三轮摩托车一辆;216年10月24日将电视返还受害人韩某,2016年10月26日将摩托返还李某某。折叠刀一把随案移交。10、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2)宜刑初字第00053号判决书证明,2008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强良学被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0月24日强良学投案自首,同日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1日因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宜川县公安局再次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5日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2013年1月22日宜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宜刑初字第00053号判决,被告人强良学因犯盗窃罪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强良学被释放,并缴纳罚金1万元。在此期间羁押30日。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强良学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良学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强良学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强良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2)宜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强良学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的执行部分,对被告人强良学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强良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30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涉案扣押折叠刀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金江代理审判员 郑伟龙人民陪审员 武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