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庄炳忠与林颂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民初981号原告:庄炳忠,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颂扬(曾用名:林顺),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庄炳忠与被告林颂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炳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颂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庄炳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林颂扬偿还庄炳忠借款本金32,587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2月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庄炳忠系饲料经营商,林颂扬系家禽养殖户。林颂扬曾因经营养殖场向庄炳忠借款,亦曾向庄炳忠赊购饲料。2014年2月7日,林颂扬向庄炳忠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其欠庄炳忠32,587元(其中林颂扬向庄炳忠直接借款金额约两万元,其余款项系由结欠的饲料款转化为借款)。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庄炳忠催讨,林颂扬拒不还款。林颂扬未作答辩。庄炳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提交庄炳忠居民身份证,以证明庄炳忠的身份情况;2.提交林颂扬户籍查询信息,以证明林颂扬的身份情况;3.提交林颂扬于2014年2月7日出具的一份《借条》,以证明林颂扬向庄炳忠借款的事实。林颂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本院对庄炳忠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庄炳忠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借条出具的日期、内容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可认定案涉借条系庄炳忠、林颂扬通过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庄炳忠与林颂扬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林颂扬于2014年2月7日尚欠庄炳忠借款本金32,587元,有当事人陈述和案涉借条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涉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庄炳忠有权催告林颂扬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庄炳忠已给予林颂扬必要的准备时间,现庄炳忠主张林颂扬偿还借款本金32,587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庄炳忠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2月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符合借条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林颂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林颂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庄炳忠借款本金32,587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2月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林颂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孝庆人民陪审员 王玉平人民陪审员 杨效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梅云附注: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