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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光霞与被执行人苏沛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光霞,苏沛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余光霞,女,1970年12月15日生,苗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苏沛银,男,1975年8月15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光霞与被执行人苏沛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光霞请求我院扣留被执行人苏沛银在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丰乐中学每月工资收入3000.00元、每年年度目标考核奖及其每年的绩效奖金,直至扣足700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732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爱军审判员  杨再成审判员  潘昌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希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