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缪瑞意与李兆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260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缪瑞意,李兆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1民终2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刘新自,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栋,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瑞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国栋,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兆枝,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联合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缪瑞意、原审被告李兆枝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一、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0日内,联合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给缪瑞意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抚养费等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费用合计人民币108000元,根据李兆枝、缪瑞意双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由联合保险公司直接划入缪瑞意同名账户,账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622439810002627671。二、缪瑞意的医疗费李兆枝垫付35537元及护工费12144元,由李兆枝垫付,联合保险公司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0日内正常理算审核后,将金额直接支付给李兆枝。三、自李兆枝、缪瑞意双方收到上述赔款后,因本次事故引起的相关纠纷了结,李兆枝、缪瑞意、联合保险公司三方互不追究,且李兆枝、缪瑞意双方放弃再次主张赔偿权利。如有一方违反或擅自解除协议,除归还协议协定的赔偿款金额外,还另支付协定金额的40%作违约金。四、本协议为李兆枝、缪瑞意、联合保险公司三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公平、合理。五、本协议自李兆枝、缪瑞意、联合保险公司三方签订之日起即刻生效。六、一审诉讼费由缪瑞意承担,二审上诉费由联合保险公司承担。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该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依当事人请求,制作本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缪瑞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负担。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彭 湛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琛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