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许农明与朱振、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农明,朱振,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4民初2773号原告:许农明,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告:朱振,男,1989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告:孙敏,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原告许农明与被告朱振、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农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振、孙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农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朱振依法偿还借款本金97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被告孙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4日,被告朱振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23日,利率为月息3分。被告孙敏签字担保。借款后被告朱振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300元。余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均未偿还。故提起诉讼。被告朱振、孙敏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借据一份;2,被告朱振、孙敏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朱振、孙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了质证权和答辩权。故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4日,被告朱振因资金周转需要立据向原告许农明借款1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23日,利率为月息3分。被告孙敏在借款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当日原告许农明将当月的利息300元扣除,实际出借额为97000元。还款期到后,二被告均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朱振、孙敏出具的借款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朱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孙敏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主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理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主动归还借款。而被告孙敏在被告朱振违约后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其行为亦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许农明主张以实际出借额9700元为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振偿还原告许农明借款本金97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孙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振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朱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丽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星霖附录一: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提交借款借条一份,证明:1、被告朱振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被告孙敏担保的事实;3、被告朱振、孙敏确认的地址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二、原告提交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的身份情况;附录二: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页/共页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