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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铜陵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钱叶胜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钱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834号之一申请人:铜陵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铜陵市铜都大道北段3596号投资大厦,法定代表人:汪晖,机构代码:68084422-2。被执行人:钱叶胜,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41岁,汉族,住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叶胜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叶胜存款100万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