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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3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祖凤与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祖凤,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祖凤,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花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8790T。法定代表人:张谊生,董事长。上诉人肖祖凤与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6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3月13日向上诉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于2017年3月16日向上诉人肖祖凤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分别告知二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上诉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祖凤、上诉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