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杜海燕与焦同兵、王仲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燕,焦同兵,王仲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杜海燕,女。被执行人焦同兵,男,被执行人王仲建,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焦同兵于2017年3月7日已偿还执行款2万从2017年5月8日起每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杜海燕偿还借款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670元、执行费910元由被执行人焦同兵、王仲建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7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王成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