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泮锦亮与朱建文、胡旭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锦亮,朱建文,胡旭敏,胡卫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1429号原告:泮锦亮,男,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顾梦微,女,汉族,住仙居县城区。系原告泮锦亮之妻。被告:朱建文,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胡旭敏,女,汉族,住仙居县。被告:胡卫江,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泮锦亮与被告朱建文、胡旭敏、胡卫江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朱建文、胡旭敏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29.7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胡卫江对被告朱建文、胡旭敏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泮锦亮的委托代理人顾梦微和被告朱建文、胡卫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旭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原告泮锦亮申请,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30日对登记在被告朱建文、胡旭敏名下的位于仙居县安洲街道天立一品2幢901室房屋予以查封,本次查封期限三年。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朱建文与被告胡旭敏于2007年2月13日依法登记结婚,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登记离婚。被告朱建文由原告泮锦亮和被告胡卫江担保向徐焕龙借款本金25万元,约定月利率3%。因未履行还款,徐焕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3945号民事调解:“一、被告朱建文自愿归还原告徐焕龙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3万元,共计28万元了结本案。其中于2016年11月2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3万元;2017年5月8日前归还本金13万元。二、上述款项若在2017年1月27日前付清则不计利息,若在2017年1月27日后支付,则从2017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三、若有一期未归还,原告则可对上述应付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胡卫江、泮锦亮对被告朱建文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五、案件受理费6055元,减半收取3027元,由被告朱建文、胡卫江、泮锦亮负担。”后因被告朱建文未履行调解协议,徐焕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经本院调解又达成和解协议,对借款本息共29万元予以分期履行,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朱建文、胡卫江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泮锦亮于2017年2月14日代偿借款和诉讼费、执行费等10万元、3月18日代偿借款本息19.7万元。原告因追偿未果,故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建文、胡旭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泮锦亮代偿款人民币29.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胡卫江对被告朱建文、胡旭敏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泮锦亮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5元减半收取2877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97元,由被告朱建文、胡旭敏、胡卫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