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李传峰、李粉娣与成志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峰,李粉娣,成志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856号原告:李传峰,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李粉娣,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系李传峰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靳丰瑞,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斌,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志俭,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李传峰、李粉娣与被告成志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传峰、李粉娣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峰、李粉娣以纠纷需庭外协调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峰、李粉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传峰、李粉娣负担。审判员 第荣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