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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洋、邹琴诉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邹琴,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87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李洋。原告:邹琴。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元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洋、邹琴诉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自行和解,为此,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洋、邹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洋、邹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本院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