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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熠东商贸有限公司与敖汉旗新惠森奥电脑门市、王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熠东商贸有限公司,敖汉旗新惠森奥电脑门市,王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1368号原告:赤峰熠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姚熠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然,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学,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汉旗新惠森奥电脑门市,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教育局楼下。经营者:王建伟,男,1986年10月22日出身,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建伟,男,1986年10月22日出身,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赤峰熠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敖汉旗新惠森奥电脑门市、王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熠东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佩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敖汉旗新惠森奥电脑门市、王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赤峰熠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敖汉旗新惠森奥电脑门市立即支付尾欠货款123387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有多年业务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电脑,因无现金支付多次赊欠,2017年2月1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总欠据一枚。目前被告仍无还款诚意,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敖汉旗新惠森奥电脑门市、王建伟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敖汉旗新惠森奥电脑门市自原告处购买电脑合计欠原告货款123387元,被告敖汉旗新惠森奥电脑门市于2017年2月1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欠条载明了购买产品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及欠款总金额,经营者王建伟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并加盖敖汉旗新惠森奥电脑门市的印章。欠条出具后,被告未偿还欠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同前。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敖汉旗新惠森奥电脑门市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原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及被告敖汉旗新惠森奥电脑门市欠原告货款123387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原告作为出卖人已依约向被告交付其所购货物,被告作为买受人应按照双方结算后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敖汉旗新惠森奥电脑门市、王建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敖汉旗新惠森奥电脑门市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熠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33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4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敖汉旗新惠森奥电脑门市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熠东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立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