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6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宗照、杜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宗照,杜文强,杜如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824号申请执行人:吴宗照,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杜文强,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杜如孟,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6824号吴宗照诉杜文强、杜如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杜文强、杜如孟应支付吴宗照3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37.5元、执行费42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文强、杜如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消费。已对被执行人杜如孟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杜文强暂下落不明。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68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