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民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圣达公司与蔡雨轩、王玉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雨轩,王玉芹,通化市圣达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民终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雨轩,男,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乐,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芹,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化市圣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建设大街弘康盛世C8-5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婉,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雨轩、王玉芹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市圣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雨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乐、上诉人王玉芹,被上诉人圣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雨轩、王玉芹上诉请求:撤销(2017)吉050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驳回圣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1、双方对吉ES60**号车是否碾压了圣达公司的广告牌发生纠纷,一审法院仅凭圣达公司提供的不在现场的两名证人和新站派出所的书证,就认定蔡雨轩为侵权人,属认定事实不清。2、圣达公司门前是公共道路,其违规占用公共道路放置物品且没有警示标志,侵害了公共安全,由此所产生的财产损害后果,圣达公司应自行承担责任。3、一审法院认定圣达公司的财产损失数额为5000元并判令蔡雨轩赔偿3500元,没有法律依据。圣达公司辩称,蔡雨轩、王玉芹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圣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蔡雨轩、王玉芹赔偿圣达公司牌匾地图材料费4976元、运费100元、人工费2340元,共计7461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5日17时许,蔡雨轩驾驶吉ES60**号车辆路经圣达公司门口时,因开车时未看见放在地上的广告牌,不小心将广告牌压坏。因该案涉嫌民事纠纷,民警未予处理,双方因价格问题也未达成调解。事发时,圣达公司系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通化市分公司做广告牌。总花费为7461元。王玉芹系ES6069号车辆车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新站派出所说明、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照片、证人王晟、蔡永刚证言、车辆登记信息。一审法院认为,第一,蔡雨轩、王玉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圣达公司自身也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规定,蔡雨轩驾驶车辆时因未注意将圣达公司制作的广告牌压坏,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广告牌的损失其应当负责任。而车主王玉芹,应当对车辆尽到保管、管理、支配的义务,且事发时其也在现场,因此对蔡雨轩的行为其应负连带责任。另圣达公司在其门口制作广告牌,在不影响道路安全使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对公共道路部分进行使用,但是其制作广告牌因占用车辆及行人均可使用的道路,应预见其行为造成的不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维护,因此圣达公司对其损失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根据庭审调查事实,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圣达公司承担30%的责任。第二,圣达公司的损失数额应为多少。根据证人证言,圣达公司在广告牌受损后,又安排人员加班,重新运送材料重新制作,但是损坏非全部损害,是保留原有金属框架而重新制作的,因此圣达公司主张广告牌制作的所有花费无事实依据,其主张的损失部分应当系其因重新制作花费的人工费、材料费等部分,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该部分费用为5000元,故蔡雨轩、王玉芹应当赔偿圣达公司损失35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一、蔡雨轩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圣达公司财产损失3500元;二、王玉芹对蔡雨轩承担的款项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圣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圣达公司承担15元,蔡雨轩承担35元,王玉芹负连带责任。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关于蔡雨轩是否侵害了圣达公司民事权益问题,新站派出所2017年3月1日出具的《说明》可以证实,蔡雨轩开车将圣达公司的广告牌压坏,蔡雨轩侵害了圣达公司的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责任划分问题,一审法院已对双方之间的过错责任大小进行了评析,据此认定蔡雨轩承担70%的责任合理。关于圣达公司财产损失数额问题,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及客观实际,酌定损失数额为3500元并无不妥。蔡雨轩、王玉芹虽然对责任承担、比例划分、损失数额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反驳,蔡雨轩、王玉芹应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蔡雨轩、王玉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蔡雨轩、王玉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艳刚审判员 范立华审判员 王立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航—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