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金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陕1023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执行人金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现金30000元整。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某某偿还30000元借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以上两项合计30275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某某已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履行完毕。到位执行款3027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李某领取,案件执行费354元由被执行人金某某承担。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陕102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益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