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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丹与郝小雷、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郝小雷,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丹。被执行人郝小雷。被执行人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小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丹与被执行人郝小雷、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连东民初字第026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戚永生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