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余成健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刑初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成健,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成健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政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成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成健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工公司”)系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有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2006年12月18日,被告人余成健与中冶建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1月29日至2014年6月4日,中冶建工公司委派被告人余成健任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威远钢铁有限公司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程项目经理部财务主管,全面负责该项目资金、税务等财务工作。在此期间,余成健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中冶建工公司资金345万元用于赌博。1、2011年11月4日,余成健代表公司前往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国际公司”)收取工程款,在收取到对方以承兑汇票作为工程款后,未将其中票据号为20868578(20万元)、20868687(30万元)的两张承兑汇票交回公司,而将该两张承兑汇票贴现后用于赌博。2、2011年12月14日,余成健代表公司前往首钢国际公司收取工程款,在收取到对方以承兑汇票作为工程款后,未将其中票据号为20859396(15万元)的承兑汇票交回公司而是贴现后用于赌博。3、2012年7月19日,余成健代表公司前往首钢国际公司收取工程款,在收取到对方以承兑汇票作为工程款后,未将其中票据号为21772755(5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回公司而是贴现后用于赌博。4、2012年10月24日,余成健代表公司前往首钢国际公司收取工程款,在收取到对方以承兑汇票作为工程款后,未将其中票据号为21778047(5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回公司而是贴现后用于赌博。5、2014年1月21日,余成健代表公司前往首钢国际公司收取工程款,在收取到对方以承兑汇票作为工程款后,未将其中票据号为22867059(2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回公司而是贴现后用于赌博。6、2012年1月16日,余成健代表公司前往中冶华天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华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在收取到对方以承兑汇票作为工程款后,未将其中票据号为22385856(3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回公司而是贴现后用于赌博。7、2012年3月22日,余成健代表公司前往中冶华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在收取到对方以承兑汇票作为工程款后,未将其中票据号为20611780(5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回公司而是贴现后用于赌博。8、2012年4月18日,余成健代表公司前往中冶华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在收取到对方以承兑汇票作为工程款后,未将其中票据号为92995874(5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回公司而是贴现后用于赌博。9、2012年5月18日,余成健代表公司前往中冶华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在收取到对方以承兑汇票作为工程款后,未将其中票据号为22002527(3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回公司而是贴现后用于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成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职务任命文件、岗位职责规定、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承兑汇票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唐某某等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余成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余成健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2012年底,分包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威远钢铁有限公司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重庆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美公司”)、四川隆信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信浜公司”)、重庆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诚公司”)委托中冶建工公司代为缴纳税款,分别向时任中冶建工公司威远钢铁有限公司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程项目经理财务主管的被告人余成健账户打款25万、14万、35万,余成健代公司签收后未将款项上交公司,而是用于赌博挥霍。为了弥补该税款,余成健指示同为该项目分包商的重庆海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恒公司”)缴纳税款198.578845万元。海恒公司向四川省威远县地方税务局缴纳198.578845万元后,税务机关按照余成健的要求将该金额分开开具成纳税人为创美公司、隆信浜公司、谊诚公司、中冶建工公司的六张完税凭证(票号分别为:4989222、4989223、4989224、4989225、4989226、4989228)。为了出具完税凭证给海恒公司及在财务上弥补挪用公司资金(包括上述创美公司、隆信浜公司、谊诚公司委托中冶建工公司所交税金、余成健平时向中冶建工公司的请款及收取其他公司保证金等款项)用于赌博所造成的亏空,2014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余成健伪造了一张票号为4989228(金额为2077788.45元)完税凭证给海恒公司,并将完税凭证复印件交回中冶建工公司入账,侵占公司款项198.578845万元。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余成健在深圳市龙岗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余成健因挪用资金到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职务侵占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成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职务任命文件、岗位职责规定、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税收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唐某某等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余成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成健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余成健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余成健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成健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成健到案后如实供述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犯挪用资金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成健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犯职务侵占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成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余成健的违法所得543.57884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炯代理审判员 熊曼倩人民陪审员 胡跃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