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30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永成、吕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永成,吕吉成,李优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950号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彩霞。被告贾永成,男,1962年2月7日生。被告吕吉成,男,1981年1月5日生。被告李优福,男,1985年6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永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陈 健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秋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