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贵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贵茂,李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余江县邓埠镇建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1465248-0。法定代表人陈新有,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李贵茂,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李瑞芳,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贵茂、李瑞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内容具体、明确、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林丽代理审判员 洪黎明代理审判员 金 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