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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芝,王小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94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90396-5。被执行人:李德芝,女,1973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执行人:王小八,男,1976年7月14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德芝、王小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李德芝、王小八的存款387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