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启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启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02刑初21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启明,男,1995年2月3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启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启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启明系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吸毒人员。邓启明于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多次利用自己身份证在翠屏区范围内“蓝泊湾”酒店、“凯旋门商务”酒店、“安逸闲庭连锁”酒店登记入住,且在入住酒店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唐某、卢某、邓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11月15日,邓启明在宜宾市翠屏区育才路“安逸闲庭”连锁酒店319房间,再次邀约唐某、卢某、邓某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安逸闲庭”连锁酒店319房间将邓启明、唐某、卢某、邓某抓获,邓启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启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唐某、卢某、邓某、欧某的证言,指认照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业记载情况,手机通话清单,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人体尿液毒品检测单,被告人邓启明的供述和辩解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邓启明处提取金色苹果5手机一部,从唐某处提取金色VIVO手机一部,从卢某处提取红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从邓某处提取黑色触屏手机一部。该事实有提取笔录及被告人邓启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启明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启明在诉讼过程中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启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在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的手机四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静雯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