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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严进碧、周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进碧,周然,重庆叁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进碧,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然,男,1988年6月9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叁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黑岩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9286128C。法定代表人:谢春雨,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严进碧、周然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叁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6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进碧、周然于2017年3月17日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严进碧、周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严进碧、周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