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助生与曾红刚、彭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助生,曾红刚,彭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906号原告:张助生,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曾红刚,男,1972年8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彭莉,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张助生与被告曾红刚、彭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助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助生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助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助生负担。审判员 李 国 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洪(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