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厚彪、韩丹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厚彪,韩丹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异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黄厚彪,男,1965年06月出生,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韩丹海,1973年12月出生,地址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黄厚彪与韩丹海的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黄厚彪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正刚人民陪审员 俞建英人民陪审员 邱连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程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