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沈凯、冷友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凯,冷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3财保11号申请人:沈凯,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被申请人:冷友菊,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人沈凯与被申请人冷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沈凯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冷友菊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管理局未发放的年终奖32000元。担保人XX以其所有的价值32000元的飞度牌鄂A×××××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沈凯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冷友菊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管理局未发放的年终奖32000元;二、查封担保人XX所有的飞度牌鄂A×××××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华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