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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波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上海轩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段学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波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轩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段学辉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558号原告:上海波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董伟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轩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小莉,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学辉,男,198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小莉,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波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轩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段学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波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波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虞增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