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姜淑兰与李志广、李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兰,李志广,李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608号申请执行人姜淑兰,女,1948年2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李志广,男,195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李鸣,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姜淑兰与被执行人李志广、李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1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二被执行人应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358.26元、案件受理费21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志广2450元(含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