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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双燕与被告魏宏、上海展发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燕,魏宏,上海展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1607号原告:刘双燕,女,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平,男,系原告丈夫。被告:魏宏,男,1980年7月19日生,住甘肃省检中县。被告:上海展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809弄69号22幢139室。法定代表人:宋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陈雪松。原告刘双燕与被告魏宏、被告上海展发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双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双燕负担。审 判 员  周庆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朱愿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