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楷巩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希隆通讯技术咨询服务部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品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希隆通讯技术咨询服务部,上海楷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品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荷丹路288号一幢一层夹35室。法定代表人:杜宝灵,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希隆通讯技术咨询服务部,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裕路555号1幢2151室。投资人:陶玉声。原审被告:上海楷巩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B308室。法定代表人:艾水连。上诉人上海品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5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品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系企业借贷纠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企业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海楷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