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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金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刚赡养费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龙,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6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龙,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刘刚,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刘金龙申请执行刘刚赡养纠纷[案号(2016)川15民终1262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刚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伟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