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向阳与被告马国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阳,马国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441号原告:向阳,男,生于1975年4月10日,汉族。被告:马国臣,男,生于1973年12月2日,汉族。原告向阳与被告马国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向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财产保全费159元,共计233元,由原告向阳负担。审判员 聂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玲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