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扬州市金诚线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泽东方纺织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金诚线缆有限公司,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泽东方纺织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166号原告:扬州市金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创业路。法定代表人:陈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艳,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666号。法定代表人:范根木,董事长。被告:江苏盛泽东方纺织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慧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金诚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泽东方纺织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金诚线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泽东方纺织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金诚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泽东方纺织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金诚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泽东方纺织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78元,由原告扬州市金诚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佳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