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8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长安与被执行人廉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长安,廉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纪长安,男,1962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廉颖,女,1960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长安与被执行人廉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廉颖应支付纪长安欠款10000元及利息7600元,案件受理费158元,合计17758元,并承担执行费1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纪长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振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