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财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康某、李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康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财保266号申请人:张某,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申请人:康某,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申请人:李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康某、李某位于赤峰市××旗号房屋(蒙<2017>翁牛特旗不动产权第0001991号)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60万元。担保人陈冬柏以其位于赤峰市××区东、西站大街南、化肥街北丽水河畔小区2号楼02011号房屋(赤峰市房权证松山区字第XX**号)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康某、李某位于赤峰市××旗号房屋(蒙<2017>翁牛特旗不动产权第0001991号),查封财产价值3万元。二、查封担保人陈冬柏位于赤峰市××区东、西站大街南、化肥街北丽水河畔小区2号楼02011号房屋(赤峰市房权证松山区字第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王景海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郭艳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