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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莫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802号原告:莫某。被告:赵某。原告莫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莫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文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豆海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