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更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51号黎忆博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忆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5刑更51号罪犯黎忆博,男,1997年3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作出(2014)邵中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忆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5日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刑期至2023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向本院提出撤回报请罪犯黎忆博减刑建议书。本院审查认为,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撤回提请罪犯黎忆博减刑建议书及材料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黎忆博减刑建议书及案卷退回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