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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诉刘飞、陈小琴、郑浩源、徐莉、陈先锋、杨鸿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刘飞,陈小琴,郑浩源,徐莉,陈先锋,杨鸿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2415-9。法定代表人:康年淦,行长。被执行人:刘飞,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9日,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陈小琴,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9日,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郑浩源,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徐莉,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日,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先锋,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3日,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杨鸿靖,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14日,住四川省安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恢复执行刘飞、陈小琴、郑浩源、徐莉、陈先锋、杨鸿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标的款795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 霞审判员 康银先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