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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常磊与魏伟、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磊,魏伟,赵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810号原告常磊,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靳仕豪(特别授权),唐婷婷(一般授权),均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伟,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经常居住地不详。被告赵敏,女,大约30岁,汉族,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经常居住地不详。原告常磊诉被告魏伟、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不能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本院告知原告送达情况后,原告也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重新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法定条件,明确的被告指身份信息明确、地址明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8.00元,免予征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