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蔡灿与黄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灿,黄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582号原告:蔡灿,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黄雷,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蔡灿诉被告黄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蔡灿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灿负担。审判员 王 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喻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