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洁诉戴宏高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洁,戴宏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1110号原告:高洁,女,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告:戴宏高,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原告高洁诉被告戴宏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高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高洁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洁撤诉。本案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高洁负担。审 判 员 吴苑子人民陪审员 彭文彬人民陪审员 刘永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荣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